解疑释惑 助难扶弱 代言帮办
顺路带妻子上班 车祸死亡属工伤范红雷 余春红
案例: 四川人杨某是宁波某工贸公司职工,妻子李某则在宁波某制衣厂上班,两人平时上班都同路。去年11月15日早上,杨某骑自行车顺路带妻子去上班,途径百丈东路与邱隘大道四叉路口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杨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妻子李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丈夫杨某死亡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认为,杨某死亡地点属于上班的路线,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杨某的死亡为工伤。而杨某的单位宁波某工贸公司则认为发生事故的路线并非杨某上下班的必经之路,杨某发生车祸并非上班途中,而是送其妻子上班途中,故不构成工伤。宁波某工贸公司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于2004年5月28日向鄞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鄞州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不是在上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对工伤认定的规定是“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虽然从杨某住所到其单位有很多线路,但杨某及其妻子平时上班走的都是同一条线路,杨某顺路带妻子上班应属于上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法维持。 记者提醒: “上下班途中”,简短5个字不仅规定了地点,也明确了时间。“途中”显然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但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途中”并非“华山一条路”,因为谁都有选择走哪条路的权利。杨某虽然是顺路带妻子上班,但同时他自己亦在上班途中,只不过他和妻子选择了同一条路上班,所以也属工伤。(范红雷 余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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